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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鹤壁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为大力引进人才,改善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加速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现就人才引进问题作为如下规定:

  一、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市各行各业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具有国家正规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高、中级经营管理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素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等。

  二、引进人才的方式不拘一格,灵活多样。可采取调动、兼职、聘请顾问、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到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三、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1、凡愿来我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只要专业对口,单位急需,可到各级党委各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2、引进到各级常政机关工作的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视其所学专业和实际水平,安排相应的职务。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各尖人才,工资待遇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从优确定,保留档案工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农林水基层站所工作的,人事、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并可提前定级,定级标准可提高1-3档。

  3、引进到企业工作各类人才,工资、住房等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4、鼓励各尖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同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5、对引进的种类专业技术人才,原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限制,随到随聘。实际水平较高、贡献较大者,可实行低职高聘,享受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6、凡被我市各级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为顾问,在各类单位兼职,搞短期讲学、科研、咨询,或临时帮助企业上新项目、开发新产品和搞技术攻关的各尖人才(包括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发给服务津贴。

四、市、县区建立人才专项基金,资助和扶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予以奖励。

五、鼓励各级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对引进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厂一策”、“一地一策”,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我市工作。

六、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鹤壁市淇滨开发区引进人才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形成人才兴区的浓厚氛围,吸引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参与鹤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并加强结引进人才的管理工作,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引进的人才必须有利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区域人员素质、人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重点项目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

  第二条 引进人才应属于在鹤壁市开区范围内紧缺急需专业的人才,原则上应专业对口、学有所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引进人才对象。

  1、开发区紧缺、急需,具有高级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2、具有正规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3、出国归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4、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等奖励,或确有一技之长的各类人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款,能带项目、带资金进区的人才可放宽条伯引进。

第五条 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程序是:

  1、引进人员与接受单位达成意向,将个人情况材料、近期体检表和录用理由报开发以区管委会审核;

  2、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引进人员即可到岗度用;

  3、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调动程序,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六条 引进方式可采用调动、借用、客座、兼职等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引进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期限为半年。

第八条 引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定聘用合同。

第九条 引进各类人才,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实验室筹建及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用人单位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由个人支配的生活、资料等经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程序申报,不受指标限制。

  2、提供不少于国家规定的面积的住宅,安装家庭电话,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发给1万元安家补助费,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发给5万元安家补助费,具有博士后学位的或省级以上专家,发给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

  3、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开发区负责妥善安排;配偶、子女调入免收有关费用;家属、子女系农业人口的,办理“农转非”,免收有关费用;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就近入学。

  4、根据个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情况下,可以聘为开发区顾问,可以由开发向市推荐为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候选人。

  5、经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凡调入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可解决行政、事业编制指标,享受单位在编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费用进入企业成本,资助给个人的生活、资料等经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引进人员均须为引进单位连续服务五年以上,服务期满后可以流动。

第十二条 设立开发区人才举荐“伯乐奖”,奖励引进人才、促进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鹤壁市淇滨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和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区内村办企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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